根據(jù)吉爾吉斯政府2002年9月19日批準生效的《關于對進口商品安全指標進行監(jiān)督的決定》,部分商品在進入吉境內時應接受強制性安全檢驗。該文件規(guī)定:
1、安全檢驗應由吉政府指定的監(jiān)管機構或地方商檢部門進行。
2、商檢實行“一站式”服務,對同一批商品只能由一個機構進行一次檢驗。檢驗工作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3、有管轄權的州(市)對同一種商品有一個以上的商檢機構時,接受商檢的進口商有權選擇其中的一家作為實施檢驗的機構;
4、對進口商品的監(jiān)督檢驗應按吉政府規(guī)定標準收費;
5、對投資項下進口、并具有國際認證(包括ISO9000標準證書)的設備、配件、建材等商品,證書核對工作應在2—3個工作日內完成,不收取費用;
6、如受驗商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指定監(jiān)管機構或商檢部門應向進口商發(fā)放禁止在吉境內銷售該商品的命令并負責通知海關,同時協(xié)助海關提出對該商品的處置意見(轉口、再加工或銷毀);
7、不超過海關規(guī)定數(shù)額的自然人攜帶入境的自用物品,辦公設備,廣告用品,以及“臨時進口”項下入境的展品(不包括廣播器材)均不必接受強制性安全檢驗。
吉的商檢主管職能部門是國家標準計量檢驗局。
截止目前,中國和吉爾吉斯國家檢驗檢疫部門之間尚未達成相互承認商檢證書的雙邊協(xié)議。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